丽司〔2015〕63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调解员
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将《丽水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博网址
2015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丽水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丽水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司法局负责组建。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四条 全市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均可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等级评定后统一配发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件,持证上岗。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评定等级实行全市统一名称,共分为四个等级:市特级人民调解员、市一级人民调解员、市二级人民调解员、市三级人民调解员,等级人民调解员每3年为一任期。其中市特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
第六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基本条件
1.思想作风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
(2)爱岗敬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依法履行职责,文明调解;
(4)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
2.自身素质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年限;
(2)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3)熟练掌握本地方言,熟悉当地风俗习惯;
(4)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并有学习培训记录;
(5)遵守调委会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3.工作业绩
(1)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遇有突发事件及时赶赴现场,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受理调处矛盾纠纷;
(2)落实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
(3)参与调处本辖区内重特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纠纷;
(4)能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做到一案一卷;
(5)矛盾纠纷受理率、成功率、移送率达到相应规定标准;
(6)无因调解失误或过错,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
(7)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8)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工作;
(9)积极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年度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解达到规定的数额。
4.加分标准
两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算。
1.个人受到上级表彰的;
2.工作有创新,工作经验得到上级推广的;
3.积极撰写调研文章和报送各类信息的;
4.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主动接受邀请参加授课(或报告)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和取消相应人民调解员等级称号:
1.调解员违法乱纪受到处理的;
2.徇私舞弊、调解不公,群众反映大的;
3.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经查证属实的。
4.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人民调解员等级的;
5.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6.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方法和程序
1.评定对象:全市人民调解员。
2.考核评定:评定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得分95分以上的可申报市特级人民调解员;得分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市一级人民调解员;得分85分以上的可评定为市二级人民调解员;得分8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市三级人民调解员。申报市特级人民调解员的原则上控制在本地调解员总数的0.5%以内,市一级人民调解员不得超过1%,市二级人民调解员不得超过2%,市三级人民调解员不得超过5%。
3.申报材料:申请或推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本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3)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4)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4.评定程序:考核评定在考核评定年的第四季度进行,评定工作实行申报制。由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根据《评定细则》,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向乡、镇(街道)司法所(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初审后向县(市、区)司法局推荐。
(1)市特级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评定,市属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等级由市司法局评定。
(2)市一、二、三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区)司法局评定,评定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由县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等级人民调解员评优、晋级、降级或取消等级称号的依据。等级人民调解员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符合取消情形的,应及时取消等级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解释。
附件: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细则
日博网址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
新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