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伟:
你于2012年06月14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行政许可。现经调查核实,你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现申请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销(执业机构: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311101211453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取得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丽水市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22日
抄送:青田县司法局、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
新闻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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