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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律师、公证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06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

   根据省司法厅、市人力社保局职称评审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今年我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定于9月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范围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的律师,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从事公证专业工作的专职公证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规定执行,申报对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评聘程序及要求

从2017年起,对全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附件2-10),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把好考核推荐关,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聘工作:

1.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

3.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单位突破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推荐申报人选。

四、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9)上签字盖章。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对有疑问的材料要调查清楚,确保材料准确无误。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

申报中级资格对象评审材料样表见附件2,有关申报材料要求及表格,均可从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评审栏下载。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省高评委要求办理。

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积极动员,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查核实,于8月30日前报送日博网址政治部(丽水市城东路99号307办公室);联系电话:2121060。逾期恕不受理。

五、其他要求

1.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7﹞33号、34号)、丽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今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再作为全省律师、公证员系列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2.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2017年凡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初定、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市直单位当年度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合格证书网上自行打印即可(网址:丽水人力资源网http://lshr.lishui.gov.cn/点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无需到培训中心盖章。市直单位申报对象报名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中心(括苍路537号,联系电话:2687181);各县(市、区)申报对象的公需课程培训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要求。申报对象需要提供当地社保缴费证明,登录微信“丽水掌上人社”公众号、支付宝“丽水掌上人社”生活号,或登录丽水人力社保公众服务平台http://12333.zjlshrss.gov.cn/,下载并打印《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即可。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对申报对象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严格核实,对出具假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学历要求。对于2001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核对《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申报人员提交的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附件1: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7﹞33号、34号)

附件2:申报对象评审材料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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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Upload/file/20170706/20170706090403_4393.rar

         2./Upload/file/20170706/20170706090418_1266.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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