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博网址 丽水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司法局、工商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坚持与发展“枫桥经验”,有效发挥商会组织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类商会组织不断发展和壮大,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商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劳资管理、民间借贷、经济合同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对构筑和谐有序的商贸、合作和劳动关系,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贯彻落实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完善矛盾调处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加强合作,为浙商回归、扩大有效投资、创新驱动发展等提供惠企便民服务的具体实践。我市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建设平安丽水和法治丽水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各地应当针对不同商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地方商会工作实际,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建立商会纠纷调解衔接机制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一)有效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进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应以确有需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为原则推进,以建立地方工商联(总商会)、重点行业商会的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方式进行。商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域名称+商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得到所在地工商联同意和县(市、区)司法局设立指导后,由商会发文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依法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和纠纷调解工作需要,由当地工商联(总商会)设立工商联(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调解员负责日常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在纠纷较多的下属商会派驻人民调解室。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可由商会负责人担任。调解员应从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会员中聘任。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商会,应当将法律顾问聘为兼职调解员,参与商会的人民调解工作。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第三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商会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服务纠纷;商会会员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适合调解的其它矛盾纠纷。
(二)积极建立商会纠纷化解调解衔接机制。针对当前跨区域、跨行业的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多,而自身调解力量相对较弱的客观实际,广大基层商会应当以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为基础,充分发挥商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调委会、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或者相关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移送调解、邀请调解等衔接互动机制,或者通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吸纳商会人员充实调解员队伍、建立商会纠纷调解专家库等途径,提高基层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水平,及时有效化解涉及基层商会的矛盾纠纷。
(三)强化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化解商会纠纷指导协调、联动协作、专业咨询等工作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开展调解;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要积极整合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平台资源,将涉及商会的纠纷纳入法律服务和诉调衔接等“绿色通道”,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落实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保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设备和经费等基础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以商会保障为主。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做到人、财、物等基本条件齐全,避免出现因基本条件欠缺而影响设立后工作实效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把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纳入地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范围。
三、切实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要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工商联要切实承担商会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聘任、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积极督导和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加强协作,相互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构建长效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各地可按上级文件及本件精神,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和机制。本件下发前已建立商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法的地方,可按原办法进行深化和完善。
日博网址 丽水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博网址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